上市公司隐瞒重大事项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刚刚过会正在IPO路演阶段的上市公司却也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事项未予披露,这在中国股市中,也实属罕见。
2月26日,地处福建的福晶科技发布招股意向书。公司主导产品LBO产品是基于"用三硼酸锂单晶体制造的非线性光学器件"专利(即LBO专利)的基础上制造的,根据该招股意向书,LBO产品销售毛利占公司销售毛利的60%左右,可见这是一个几乎占据公司主导产口的核心技术。
但在福晶科技的招股书中,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此项技术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在2006年7月11日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记者翻遍了几百页的招股意向书,未找到与此相关的只字片语。
本报记者就此进行深入调查,福晶科技的招股卖点LBO诸多疑问由此浮出水面。
疑问一:
LBO现有专利是否还有价值?
LBO专利部分被认定无效要追溯到2003年的一场诉讼案。
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晶科技)起诉被告烁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光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时作为被告的烁光公司在提辩称,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性。
后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烁光公司败诉,但烁光公司仍坚持福晶科技的LBO专利不具有专利性。
不久后,烁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LBO专利无效。并提供证据用以证明LBO专利七项权利中部分不具有创造性。
随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7月11日做出决定,宣告LBO专利权部分无效--即权利要求1无效,而权利要求2-7的基础上仍然有效。
对于这个结果,烁光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第一项核心条款的失效使得LBO专利的价值已经基本丧失,所以并未继续追求其余几项无效的要求。
北京一位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家也向记者注解,就一般情况而言,专利的第一项是上位的概念,其后的内容在这个上位概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限定和描述。
然而,作为福晶科技的董事长陈辉却有自己的解释,"失效的第一项仅是作为公式性质,并不影响LBO专利整体的价值。"
后来的事态发展表明,福晶科技并没放弃让"公式性质的权利要求1"能得到有效承认。
据了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后不久,福晶科技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令人不解的是,仅时隔三个月,即2007年2月1日,福晶科技又撤消了起诉申请。
但在招股意向书中,福晶科技对这些都没有给予提及。
疑问二:
专利技术就要到期还做招股卖点?
根据福晶科技招股意向书中描述,福晶科技是全球领先的非线性光学晶体与激光晶体元器件制造商,主要从事光电子晶体材料及其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中包括LBO、BBO及KTP等非线性光学晶体元器件。
其中LBO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50%左右,销售毛利占本公司销售毛利的60%左右。
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中提到,LBO技术在中国、美国、日本的专利,将分别于2008年4月14日,2008年6月13日及2008年5月14日到期,LBO专利技术的到期将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一项支撑福晶科技利润收入的核心专利产品在该公司上市后一个月即将宣告到期,这本身已经有些令人匪夷所思。更令记者惊讶的是,在风险因素章节中,该公司丝毫未提及早在2006年LBO专利就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部分失效的事实。
国内某知名券商投行的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对记者说,如果消息属实,那么福晶科技的这种行为属于隐藏重大事项,如果在上会以前被暴露出来,一定会影响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的审核。
然而事实是,福晶科技没有该事项进行披露,且顺利进入了IPO路演的第三天。
疑问三:
为何不披露专利部分无效事实?
2月27日,记者打电话采访福晶科技董事长陈辉,陈辉也间接向记者证实了LBO专利被宣布部分无效的事实。但是当记者问及,为何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时候,陈辉似乎一愣,继而沉默良久,最终叹了一口气,"我觉得没有必要吧。" 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为何没有必要的时候,陈辉却让记者去咨询该公司董秘。
然而,福晶科技的董秘邵聪慧似乎也不愿意多说,面对记者的疑问,又将难题推给了律师,"这个问题我没法多说",这位董秘无奈地说,"让我的律师联系你。"
于是,记者不得不继续等待邵聪慧律师的电话,然而,律师的电话却最终未能响起。
其实,在2月26日,记者最早开始了解到LBO专利部分失效的时候,就曾经给福晶科技IPO发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打过电话,然而该律师事务所的一位高律师却对这件事情支支吾吾,先是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随后又改口称"(福晶科技)有说过这个事情,但不是什么大事。"
身为福晶科技IPO的保荐人代表招商证券的江荣华则丝毫不肯表态,将问题推给了福晶科技本身。
如此情况,福晶科技没披露LBO专利部分无效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福晶科技是否还存在其它没有披露的资料?本报记者将对此进行追踪报道。
初春的阳光,洒在你身上,也洒在我身上。就在这乍暖还寒的天气中,福晶科技开始了IPO路演。
为人所知的,福晶科技的LBO是其利润主要来源。不为人所知的,正在路演的福晶科技没有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LBO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一事。
福晶科技的一位技术员曾自豪地告诉记者,其公司的技术产品目前在国际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国内尚没有企业能与其匹敌。这样一个没有可比性的行业,在IPO询价的过程中,却忽视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根据2006年9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同时,在《办法》的第五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福晶科技隐瞒作为支柱产品的LBO专利部分失效的事实已经渐渐清晰,在长达257页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记录着福建科技作为LBO专利技术拥有者所具有的各种优势,却唯独未曾看到关于LBO专利部分失效的阐述或者解释。
记者即将截稿的时候,看到招股说明书的最后是福晶科技的相关责任人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声明,紧随其后的是福晶科技、承销商以及相关审计部门等密密麻麻的签名。
在这初春的阳光中,福晶科技面对招股对象,沉默真能是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