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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不得申报或撤销指定交易


2007-5-15 9:48:09 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从上证所获悉,为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细则将约束主体从原来的证券营业部调整为交易参与人,即法人意义上的会员。根据该《办法》,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证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惟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上证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办法》规定,投资者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在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在撤销当日有申报行为的;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此外,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在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上证所表示,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上证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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